目錄
一、居屋計劃的背景與目的
二、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(第二市場售樓)
三、在公開市場轉讓(五年後補價出售)
四、居屋補價程序(五年以上單位)
五、補價計算方法(官方公式)
六、常見表格與申請途徑概覽
七、整體流程示意(從業權取得到第二市場或補價公開市場出售)
房屋委員會(下稱「房委會」)設立「居者有其屋計劃」(下稱「居屋計劃」),是透過出售受資助的公營房屋單位,協助市民,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,以可負擔的價格購置物業自住。由於這些單位屬於受資助房屋,因此在買賣、按揭及後續轉讓安排上均設有若干限制及補價機制,以確保資助有效運用於有需要人士。
房委會早於2003年起接納政府建議,無限期停建及停售新的居屋單位。其後於2006年1月,房委會決定由2007年起分期推出發售未售出及回購的單位(統稱「剩餘居屋單位」),讓合資格市民仍有機會透過居屋計劃上樓。在本部分,我們會整理居屋計劃的購買與出售安排,包括資格準則、申請手續,以及現有業主在業權及物業管理上的注意事項。
1. 何謂「居屋第二市場」?
居屋第二市場是指由房委會於1997年6月成立的「居屋/私人機構參建居屋/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第二市場」(一般簡稱「居屋第二市場」)。在此市場下,公屋住戶和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,可以購買已達由首次出售日期起計第三年或以上的居屋/私人機構參建居屋/租者置其屋單位(下稱「居屋單位」)。這安排有助增加居屋單位的流轉,一方面滿足社會對資助自置居所的需求,另一方面讓房委會騰出更多出租公屋單位,編配予有真正需要的人士。
2. 可在第二市場轉售的時間及買方資格
由單位首次售出日起計第三年起,居屋業主可選擇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其單位,而毋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。買方必須屬以下其中一類人士:
- 房委會或房屋協會轄下屋邨住宅單位的租戶;
- 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;
- 獲房屋署發給綠表資格證明書的人士。
買賣雙方可以自由議價,交易模式大致與公開市場相類近,亦可透過地產代理協助進行。但要注意,在第二市場購入的單位,買方須承擔日後如欲在公開市場出售時所需繳付的補價責任。
3. 申請「可供出售證明書」的程序
有意在第二市場出售單位的業主,須先向房委會申請「可供出售證明書」。主要步驟如下:
- 索取申請表格:可向各租約事務管理處或置業資助貸款小組索取「可供出售證明書」申請書。
- 填妥申請書及準備文件:填妥表格後,須連同:申請費(現時為800元),以及樓契副本,交回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。
- 申請費繳付方式:須以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,抬頭人為「香港房屋委員會」。
- 審核及發出證明書:房屋署審核申請後,如符合資格,會向有關居屋業主發出「可供出售證明書」。
4. 成功出售後的資格限制(退出資助房屋)
成功在第二市場出售居屋單位的業主,及其配偶,將不能再參加房委會轄下及房屋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,包括但不限於:
- 公共房屋(出租公屋)
- 居者有其屋計劃(居屋)
-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(私人參建居屋)
- 置業資助貸款計劃(HALS)
-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
- 租者置其屋計劃(TPS)
- 房屋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計劃
這項安排旨在確保已享用資助置业的人士,在將單位轉售予其他合資格人士後,不會重複享用同類資助,以公平運用公共資源。
1. 屆滿五年的前提條件
在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五年屆滿後,居屋業主可選擇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,然後將單位在公開市場自由出售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。換言之,五年期屆滿後,業主才可在公開市場上解除單位的轉讓限制,惟須先繳清補價。
2. 訂立買賣協議與補價的時序安排
即使單位已屆滿五年,業主仍須注意以下程序要求:
- 業主可先簽訂臨時買賣合約,但合約須訂明
- 房屋署所評定的補價金額
- 補價須在簽立轉讓契據前繳付
- 補價須在協議日期起計28天內(或房屋署指明的期限內)繳付。
- 如在未繳付評定補價的情況下,擅自出售、出租或轉讓該單位,即屬違反《房屋條例》。
- 一經定罪,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,而相關的轉售或轉讓行為亦會被視作無效。
1. 補價的基本概念
對於已屆滿五年的居屋單位,業主如欲在公開市場出售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,必須先向房委會申請補價。補價金額與單位當時的十足市值、購入時的十足市值及原來樓價有關,旨在反映業主當時享受的資助折扣,並將其轉化為現值補回房委會。
2. 補價申請表及簽署安排
- 業權形式:如居屋業權由兩人共同擁有(俗稱「聯名業主」),每位業主均需在補價申請表上簽署,簽署方式須與買賣合約上的簽署相同;如屬單一業權,則由一人簽署即可。
- 授權代表:如業主委託親友代辦申請手續,業主須提供書面委託書,內容須列明:
- 委託人及受委託人的姓名
- 身分證號碼
- 以及有關物業地址
3. 遞交申請表及所需文件
- 業主須在申請表內填寫「日間聯絡電話」,方便房屋署人員預約視察單位及進行評估;備齊及遞交以下文件:
- 填妥的補價申請表
- 樓契副本
- 繳交手續費6,190元(金額會定期調整)
- 繳費須以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,抬頭人為「香港房屋委員會」,並在支票或銀行本票背面寫上申請補價的物業地址。須注意:
- 手續費一經繳交,不予退還;
- 如在指定限期內繳付補價,手續費可從補價金額中扣除;
- 如有文件遺漏,申請將不會獲得進一步處理。
4. 估值與補價通知書
- 預約視察:房屋署(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)代表會預約到單位進行實地視察及估值。
- 處理時間:由房屋署收到申請表格及全部所需資料起計,一般平均需時約一個月,業主便可收到評估補價通知信。對於一些最近剛屆滿五年期的屋苑,由於申請較為踴躍,補價評估可能需時較長。
5. 繳付補價或提出反對/上訴
- 繳付補價期限:由評估補價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兩個月內,業主須繳付補價,否則需重新申請並再次繳交手續費。
- 反對/上訴安排:如業主對房屋署(或其委聘測量師行)評估的市值有異議,必須於評估補價通知書日期起計28天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,或向房屋署(或測量師行)提出反對。
- 逾期提出者將不獲受理。初次補價評定及其後的覆核,均按同樣程序及限期進行。
特殊安排:
-
如已向房屋署或測量師行提出反對或已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,業主仍可在補價通知書指定期限內選擇先繳付補價,隨後再出售、出租、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單位;
- 如業主已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但聆訊尚未進行,房屋署或測量師行可在審裁處作出裁決前隨時修訂評定的補價。上訴審結後:
- 如補價金額獲調低,差額會發還
- 如補價金額獲調高,業主則須補回差額
6. 獲發「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」
在業主繳付補價後,房屋署會發出「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」,證明根據《房屋條例》附表所規定的補價已經繳付,有關單位的轉讓限制亦已解除。業主應與律師安排,將該證明書在土地註冊處登記,以確保紀錄完整。
1. 基本計算公式
根據房屋條例附表的規定,居屋單位的補價計算方法如下:
補價 = 補價時市值 × ((購入時的十足市值 - 原來樓價) ÷ 購入時的十足市值 × 100%)
直觀理解,補價即是將業主當時享受的折扣(十足市值與原來樓價的差額),以補價時單位的十足市值為基準,按比例換算成現值。
2. 計算舉例
假設某居屋單位的資料如下:
- 補價時市值:1,800,000元
- 購入時的十足市值:1,000,000元
- 原來樓價:600,000元
步驟計算如下:
1.計算折扣率:
(1,000,000元 - 600,000元) ÷ 1,000,000元= 0.4,即折扣率為40%。
2.計算補價:
補價 = 1,800,000元 × 40%= 720,000元,該單位的補價金額為720,000元。
以下為居屋第二市場及補價相關的常用表格及其聯絡途徑(資料會不時更新,使用前宜先向房屋署或相關部門核實最新版本):
居屋第二市場計劃:
- 「購買資格證明書」申請書 [HD874c] – 電話:3162 0680
- 「可供出售證明書」申請書 [HD875c] – 電話:3162 0680
已入伙業主常用表格:
- 業權轉讓申請書 [HD7-c] – 電話:2761 6428/2761 6721
- 轉變按揭安排申請表 [HD64-c] – 透過租約事務管理處辦理
- 入伙後加入/刪除家庭成員申請書 [HD771C] – 透過屋邨辦事處辦理
- 重新按揭(加按)申請表 [HD1309-c] – 透過租約事務管理處辦理
- 評估補價申請書(五年以上) – 電話:2712 2712
- 評估補價申請書(五年內) – 電話:2712 2712
- 臨時買賣合約 – 電話:2712 2712
只供簽署買賣協議至簽立轉讓契據前使用的表格:
- 申請更改買方紀錄事項 [HD479-c] – 電話:2339 6667;電郵: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。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。
- 申請退樓 [HD480-c] – 電話:2339 6667;電郵: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。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。
- 加入/刪除家庭成員申請書 [HD481-c] – 電話:2339 6667;電郵: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。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。
- 申請更改通訊地址 [HD482-c] – 電話:2339 6667;電郵: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。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。
下面的流程圖簡要說明居屋業主在不同階段的常見選擇及所需程序:
